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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标准化研究院正版软件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计算机软件使用的规范化管理,保护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障信息安全,提升电子政务应用水平,依据省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及职工使用、购置和日常管理计算机软件的行为。 

第三条 各中心必须合法使用、合理购买计算机软件,确保本部门员工在公务活动中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均具有合法授权。 

第四条 正版软件是指拥有软件使用许可证,授权安装和复制的软件,包括盒装正版软件、许可证计划等。 

第五条 各中心购置计算机时要将软件费用纳入采购预算,并按有关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程序执行。采购正版软件的种类为:操作系统软件、办公软件、防病毒软件、行业软件。防病毒软件必须使用国产正版软件。采购操作系统软件、办公软件和行业软件,在价格同等的情况下,优先考虑使用国产正版软件。 

第六条 各中心购买的软件,达到固定资产价值标准,符合固定资产管理要求的,要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和管理。应妥善保存计算机软件介质、说明书、使用许可证(或许可证计划)、合同等相关资料,要设立计算机软件管理台帐,对每套计算机软件进行登记。 

第七条 各中心要明确软件正版化工作的主管领导和责任人,建立计算机正版软件购置、安装、保管、升级、废弃的长效管理机制。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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