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标准化研究院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院重大科技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推动院科技进步,设立院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院科技委”)。
第二条 科技委对院重大科学技术问题发挥咨询、评议和监督作用。
第三条 科技委办事机构设在科技管理部门。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院科技委由院内外热爱标准化事业、支持院科技事业发展、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并在本专业有一定知名度和代表性的科研及管理人员组成。
第五条 院科技委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6名、委员8名。
第六条 院科技委委员每届任期5年,可连任。
第七条 院科技委委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高级技术职称的科技工作者;
2、在相关领域长期从事科研活动或科研管理工作,近年成绩卓著;
3、学风严谨,具有创新意识和前瞻性,作风正派,讲求民主,组织协调能力强;
4、掌握标准化发展趋势,能够根据国家、部门和学科发展的需求提出创新目标和设想。
5、身体健康。
第八条 科技委委员在任期内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经院长批准,予以调整,并按第七条规定遴选其他委员。
第九条 院科技委每次换届,其成员应至少有20%的更新。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条 对院重大科研方向及重大科技问题提出咨询意见或建议。
第十一条 讨论评议院领导、院科技委委员及院属部门提出的有关科技问题:
1、院科技发展规划的咨询;
2、院科研条件设施重大建设项目的咨询;
3、重大科研项目及院专项的咨询;
4、重大科研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估和成果质量把关。
第十二条 指导制定院科研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全院科技学术交流活动的组织与协调。
第十四条 协助院组织重大科研问题的科技考察或调研活动。
第十五条 组织科研项目立项评估,对特殊合同进行技术评审。
第十六条 院立项科研项目的鉴定。
第十七条 院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提出申报各级科技奖励的推荐意见。
第四章 制 度
第十八条 院科技委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或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每年年初或年终至少召开一次全会,总结工作和讨论下一年的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院科技委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进行技术咨询与评议。
第二十条 院科技委通过决议时,须获得超过半数委员通过,形成的决议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院内各有关单位有义务就科技委审议的问题提供情况、资料和报告。
第二十二条 院科技委在履行咨询评议职责时应按如下程序进行:院科技委委员提出建议,经科技委主任委员审签后送院长会议研究、批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院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