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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标准化研究院科研管理办法

河北省标准化研究院科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河北省标准化研究院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院重大科技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推动院科技进步,设立院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院科技委”)。

第二条 科技委对院重大科学技术问题发挥咨询、评议和监督作用。

第三条 科技委办事机构设在科技管理部门。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院科技委由院内外热爱标准化事业、支持院科技事业发展、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并在本专业有一定知名度和代表性的科研及管理人员组成。

第五条 院科技委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6名、委员8名。

第六条 院科技委委员每届任期5年,可连任。

第七条 院科技委委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高级技术职称的科技工作者;

2、在相关领域长期从事科研活动或科研管理工作,近年成绩卓著;

3、学风严谨,具有创新意识和前瞻性,作风正派,讲求民主,组织协调能力强;

4、掌握标准化发展趋势,能够根据国家、部门和学科发展的需求提出创新目标和设想。

5、身体健康。

第八条 科技委委员在任期内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经院长批准,予以调整,并按第七条规定遴选其他委员。

第九条 院科技委每次换届,其成员应至少有20%的更新。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条 对院重大科研方向及重大科技问题提出咨询意见或建议。

第十一条 讨论评议院领导、院科技委委员及院属部门提出的有关科技问题:

1、院科技发展规划的咨询;

2、院科研条件设施重大建设项目的咨询;

3、重大科研项目及院专项的咨询;

4、重大科研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估和成果质量把关。

第十二条 指导制定院科研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全院科技学术交流活动的组织与协调。

第十四条 协助院组织重大科研问题的科技考察或调研活动。

第十五条 组织科研项目立项评估,对特殊合同进行技术评审。

第十六条 院立项科研项目的鉴定。

第十七条 院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提出申报各级科技奖励的推荐意见。

第四章 制 度

第十八条 院科技委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或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每年年初或年终至少召开一次全会,总结工作和讨论下一年的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院科技委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进行技术咨询与评议。

第二十条 院科技委通过决议时,须获得超过半数委员通过,形成的决议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院内各有关单位有义务就科技委审议的问题提供情况、资料和报告。

第二十二条 院科技委在履行咨询评议职责时应按如下程序进行:院科技委委员提出建议,经科技委主任委员审签后送院长会议研究、批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院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工作管理,提升科研能力和水平,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和应用,以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带动事业持续发展,根据省局《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科技成果奖励规定》(冀质监函【2015】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科技部、总局、中标院、各中心)、省(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厅和省局)等上级部门立项的,在我院立项的,与有关单位横向联合立项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 院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全院科技工作的管理,下达年度科技项目计划,负责组织科技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做好对科技项目的督促检查、鉴定、验收,管理科研人员的科技成果等工作。

第四条 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管理

第五条 所有科研项目均应向科技管理部门申报,填写项目任务计划书,由院科学技术委员会进行可行性论证,并经院长批准后,方可立项或上报主管部门。

第六条 所有批准立项的项目均由科技管理部门组织课题组与主管部门或院签订科研任务合同书。在研项目已有2项未结题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新项目。

第七条 科研项目实行组长负责制。一经批准立项,项目组长即对项目管理、进度、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负责,编制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报科技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各一份,以便对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纳入本办法管理的项目,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计划。确有困难不能按计划完成的,项目组长应向科技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由科技管理部门负责与批准立项的部门协调,经立项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延期期限以立项部门的意见为准。

第九条 批准延期后仍不能按进度完成的,由科技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专家视情节轻重提出意见报院长批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未按资金使用计划及相关规定使用资金的,由财务部门提出意见报院长批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十条 项目经费包括项目批准部门划拨经费、本院配套经费、自筹经费、合作部门的合作经费及其他专项资助经费。

加大科研经费投入,鼓励技术人员从事科研工作,科研经费不低于年度预算收入的3%。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的支出严格按照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执行。已经列入资金使用计划的经费,项目组长在合同范围内享有充分自主权,按程序履行审批报销手续。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的报销须经办人、项目组长及主管财务院长、院长签字后到财务部门报销。财务部门依据项目组提交的用款计划经审核后从该项目的经费中扣除。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含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它支出等。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6、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我省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我省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事先报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同意。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标准参照国家规定执行。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及其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合作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消耗,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绩效管理支出等。其中绩效管理支出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具体比例如下:

1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

超过100万元至3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

超过3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

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第十四条 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出,单独核定。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组成员由项目组长选定和管理。可以选本科室人员,也可经院长批准选院内其他人员(被选院内人员的福利待遇由院方负责协调)。如特殊需要,经院长批准后可临时外聘研究人员作为项目组成员。

第十六条 外聘人员时,项目组长应根据研究内容与外聘人员签订项目聘用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具体承担的研究内容、应达到的标准、时限、报酬等。

第十七条 项目研究期间,项目组长负责对项目组成员(含外聘人员)日常工作的管理。项目结题后项目组自动解散。

第五章项目鉴定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应进行鉴定(评审),对其理论水平和实践意义以及经济、社会价值做出科学的评价和结论。

第十九条 鉴定要根据立项时填写的计划任务书中的规定,采用会议鉴定、通信鉴定、验收鉴定和检测鉴定等形式。

第二十条 项目申请鉴定时,由项目组向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鉴定所需材料。科技管理部门与项目组共同确定鉴定时间、鉴定组成员,协助项目组做好鉴定前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 项目鉴定结束后,项目组长需将全套资料整理后报科技管理部门存档。全套资料主要包括:

1、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

2、工作报告(应包括立项背景、任务来源、工作状况等);

3、技术研究报告(包括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特征、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意义、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等基本内容);

4、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包括原始记录);

5、设计与工艺图表;

6、质量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7、有资质部门出具的检索和查新报告;

8、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9、经济效益(一次性直接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

10、涉及环境保护和劳动安全等方面的科技成果,需提供有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证明;

11、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名单(按解决该项成果技术问题所做贡献大小排序);

12、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奖励证书、鉴定意见等。

上述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内容必须真实可靠,使用A4纸打印并装订整齐。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科技成果包括理论研究成果、应用研究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

1、理论研究成果是指标准化、WTO、条码、代码、质量、信息等基础理论及应用理论研究成果,主要为研究课题、学术论文、标准、研究(咨询)报告及学术专着;

2、应用技术研究成果是指新产品、新技术、计算机软件开发等。

3、软科学研究成果是指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研究报告等。

第二十三条 每年12月15日前,各部门统计上报论文、著作、课题等成果及获奖情况,由科技管理部门汇总整理,报院长审批后公示。如有异议,在公示期限内提出。

第二十四条 科研成果由人力资源部门计入本人业绩档案,作为专业技术职务动态聘任和省局优秀技术带头人评定的重要依据之一,也作为评价各部门年度工作绩效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奖励对象和标准

科技成果奖励资金从院年度科研经费或科研项目绩效支出中支付。

(一)论文奖励

1、国家正式出版的学术期刊(指与我院业务或研究内容相关的专业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每篇奖励第一作者300元。

2、核心学术期刊(以北京大学出版社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相应年份版本为准)或被国家级专业学术研讨会选中,并在大会上宣读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第一作者500元。

(二)专着奖励

1、凡有学术著作出版且为独着(或第一作者)的奖励作者5000元。

2、凡有学术著作出版且为合着的奖励作者3000元。

(三)标准奖励

1、制修订国家标准,分别奖励前三名起草人2000元、1000元、500元。

2、制修订行业标准,分别奖励前三名起草人1000元、500元、200元。

3、制修订地方标准,分别奖励前三名起草人500元、300元、100元。

(四)鉴定(验收)成果奖励

1、第一完成单位承担的国家级科研项目通过鉴定或验收的科研成果,每项奖励3000元。

2、第一完成单位承担的省部级科研项目通过鉴定或验收的科研成果,每项奖励2000元。

3、第一完成单位承担的市厅级科研项目通过鉴定或验收的科研成果,每项奖励1000元。

4、我院立项的科研项目通过院科学技术委员会或相关部门组织的鉴定或验收,达到任务书目标要求的,每项奖励800元。

(五)获奖成果奖励

院职工为项目组长、院名义立项的科研项目。

1、获国家科技进步奖,奖励项目组50000元。

2、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项目组50000元、20000元、10000元。

3、获市厅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项目组10000元、5000元、2000元。

4、获国家优秀论文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2000元、1000元、500元。

5、获省局优秀论文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000元、500元、300元。

第二十六条  科技成果推广奖励

1、科技成果技术转让费扣除前期投资(包括课题费用、项目投资及奖励等)后剩余部分的40%用于奖励项目完成人。

2、科技成果形成产品直接推广扣除前期投资和产品成本、税后形成年利润的8%奖励项目完成人。

第二十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奖励

按照《河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规定支付。科技成果在本省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按照《河北省促进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冀政【2014】118号)》规定的收益分配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上述所有奖励,凡超过国家纳税标准的按规定纳税。

下列情形只按最高等级奖励一次,不重复计奖。

1、同一论文或著作被两个(含两个)以上刊物刊用或出版社出版的。

2、同一科技成果获得两个(含两个)以上奖项的。

低级别奖励在先,又获得高级别奖励的可补发奖励差额。

第二十九条 发现论文、著作、科研项目有抄袭、盗用、学术造假等行为的,撤销其获奖资格,追回颁发的奖金,并予通报批评。由此造成的后果相关人员自负。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院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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