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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标准化研究院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我院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四条 本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财务管理部统一管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预算编制依据

1、国家和省有关方针政策;

2、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3、下年度任务和工作目标。

第六条 预算编制原则

1、政策性原则:预算要正确贯彻和体现国家和省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

2、可行性原则:预算要做到稳定可靠,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3、合理性原则:预算要根据轻重缓急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4、完整性原则:预算必须反映所有收支,不得在预算之外另留收支项目。

第七条 预算编报程序

1、成立预算管理小组,其组成由院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

2、由院预算管理小组根据预算期任务和工作目标提出单位总预算收入总额;

3、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任务和工作目标提出部门支出预算;

4、院预算管理小组汇总平衡形成总预算。

第八条 预算执行

预算执行中,对所有收入和支出必须按批准的预算项目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预算,确保预算的“刚性”;对于必要性的预算调整,须报省局及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三章  收支管理

第九条 单位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所有收入必须全部纳入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条 单位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所有支出必须严格按本规定第四章规定的审批权限和报销程序报销。并依法加强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报销。

第十一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政府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实行政府采购,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使用自有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凡能实行政府采购,一律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执行。不能实行政府采购的,须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行部门采购。

第十三条 采购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须由使用单位的主管院长或办公室主任牵头,组织相关人员(含负责政府采购的人员、使用单位人员及纪检人员且3人以上)组成采购小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协议供货等形式进行采购。采购金额在3万元以上由主管院长牵头,采购金额在3万元以下由办公室主任牵头。

第十四条 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的人员在采购完成后,应将采购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手续材料及时报财务入账并留存建档备查。

第十五条 各财务收支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自收自支、超支、预支、坐支、挪用或私设账号、“小金库”。

第十六条 加强支出管理,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列入院内各部门成本消耗的项目另文规定。

第四章   审批权限与报销程序

第十七条 审批权限

5000元(不含)以下由财务部部长审核,报主管财务副院长批准后实施;5000元至5万元(不含)由财务部部长审核,报主管财务副院长和院长批准;5万元以上由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院长批准后实施;10万元以上的支出除按上述程序批准外,还应按《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事业单位大额资金支出计划审批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报销程序

1、经常性正常财务开支(如发放工资、福利、水电费等),由财务根据支出预算和有关政策办理。各种财务手续必须严谨、完整,不允许串账、乱账,保证账务账目清晰。

2、差旅费借支报销程序:由出差人员填写“借款单”,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报主管财务副院长或院长批准后,财务部门办理借款手续。出差回院后,出差人应携带相关票据及时去财务部报账,财务人员根据河北省财政和省局有关差旅费报销标准核定报销额度,填写“差旅费报销单”,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经财务部长审核,报主管财务副院长或院长批准,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借支报销出差人原则上应在回院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报销手续。参加会议或培训的须附有会议或培训通知。

3、一般采购借支报销(支付)程序:一般采购或业务开展需领取现金、支票时,需由各科室提出书面申请(科室主任签字)经主管院长同意,报主管财务副院长或院长批准后实施。工作人员需按规定填写好“借款单”或“支票申请单”,并说明用途、金额,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报主管财务副院长或院长批准,财务部门办理领取手续。需要报销时,由经办人填写“支出报销单”或“交通费报销单”并附原始凭证,若大额支出须附有明细清单(清单须有经办人和验收人签字),由经办人、部门或业务负责人签字确认,经财务部部长审核,报主管财务副院长或院长批准后,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相关人员原则上须在业务完成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报销手续。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务有关规定,会议、培训、差旅、招待等支出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执行,报销单据必须是合法、真实、有效的。下列票据财务不予报销:

1、审批手续不全的票据;

2、内容填写不全、字体无法辨认或者有明显涂改迹象的票据;

3、无财政、税务监制章或白条收据;

4、购物、维修无用途、无明细、资产无验收的票据;

5、数量、单价、金额不符的票据;

6、非国家规定使用的有效票据;

7、其他非法票据。

第五章  会计基础工作

第二十条 财务管理部应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薄,认真进行会计核算工作。

第二十一条 按照现金管理制度规定,财务管理部应配备专职的出纳人员,负责办理现金的收付业务。出纳不得兼职其他业务工作,除登记现金、银行日记账外,不得保管凭证和其他账目。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

第二十二条 不得超限额使用现金。超过1000元以上的支出必须用转账支票进行结算。

第二十三条 库存现金严格按照银行核准的标准留存,不得以“白条”抵库。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及时清理往来账户。

第二十四条 建立支票领用登记本,顺序登记支票号码,对填写错误的银行支票,必须加盖“作废”戳记与存根一并保存并按银行有关规定缴销。

第二十五条 财务不得提供空白或填写不全的支票、汇票、电汇票等。

第二十六条 支票、印鉴实行分人管理,严禁一人统管,保险柜钥匙由出纳员专人负责。

第六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严格按照《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票据管理暂行规定》和税务部门有关票据管理的规定做好票据管理。认真做好登记领购、填制、保管、回收、缴销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使用发票的院属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票据使用安全,将责任落实到人。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购买使用其他票据或将票据出借、转让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我院固定资产由财务部统一建账、核算,由办公室实施对固定资产的具体管理。办公室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盘点清查,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固定资产和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资产增加时应及时入账,减少时,应当按照国有资产处置规定中的有关条款办理核销手续,并做好账务登记,处理后的残值应按省财政有关规定如数入账。固定资产管理应按照《河北省财政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我院《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应加强流动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对货币资金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等往来款项要及时清理;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第八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二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三十四条 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编制与执行、资产使用、收支状况等。

第三十五条 财务管理部应根据需要对院的财务运行状况做出分析。

第九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六条 应加强内部财务监督工作

1、加强对原始凭证的审核和监督工作;

2、加强对财务收支的监督工作;

3、加强对单位预算、财务计划、业务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工作。

第三十七条 做好外部监督配合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自觉接受外部监督。监督的重点是:依法设账情况,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情况,预算编制、执行情况,收支管理的规范、合法情况,国有资产的使用情况等。定期委托会计事务所对我院全年的财务收支情况和完税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同时出具年度管理建议书。对监督部门提出的建议,财务管理部要督促相关部门认真进行整改。

第十章  岗位职责要求

第三十八条 会计岗位职责要求

1、严格执行财经制度,维护财经纪律,遵守职业道德。协助行政领导认真编制并严格执行财务预决算,分清资金渠道,合理运用资金,保障工作正常运行。

2、及时反馈院有关经济数据及经费收入和开支情况,使领导随时掌握全院的资金运营情况,有效把好财务会计关。

3、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掌握和严格控制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做好审核、记账、算账、报账、结账等工作,及时编制月报、季报及年终决算,负责编制工资汇总表及各种款项发放表,办理代扣代缴款项(含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等),各种款项发放须经财务负责人审核,院长签批后,才能予以发放。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月结,报送及时。

4、遵照省财政厅的要求,做好国库集中缴纳和支付的审核工作。

5、做好省局财装处和院布置的有关统计报表工作;负责与省局财装处的汇报、沟通、协调工作。

6、按照财务制度规定,保管法人代表印章,对支票、电汇审核并盖章。定期装订整理会计凭证资料,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等工作,妥善保管好会计档案。

7、牵头做好物价、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工作,保障院里各项工作正常运转。每月按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税款,交纳会计报表。

8、负责监督和督促成本核算、固定资产登记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出纳岗位职责要求

1、严格按照现金管理制度和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根据有关收款通知和会计签发的记账凭证,进行复核,认真办理各项收付工作。库存现金按规定备库。不准以“白条”抵库和办理无正式批准手续的借款,不准私人借支公款,不得坐支,挪用现金。

2、根据已办理完毕的记账凭证,逐笔按顺序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并结出金额,每月月末与会计核对账目,并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款相符,不准将银行账号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空白现金支票。所开转账支票若因情况特殊无法确定金额则须限额开出。

3、负责现金及各种有价证券的核算,如有短缺负责赔偿,对收据、支票、汇票、发票、传票、账薄等必须妥善保管,及时与会计办理领用、注销、传递等手续。

4、会同会计核发工资及根据审核的凭证组织发放绩效、补贴、福利费用等。

5、负责办理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支付工作。

6、负责把每日的现金收入核对清点完毕后,按时存入银行,并认真核对各部门收入的明细。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由河北省标准化研究院负责解释,以前有关规定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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