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对聘用人员的管理,调动聘用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聘用人员认真地履行岗位职责,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聘用员工”是指不纳入单位编制管理,由本院按照“实际需要、严格控制”的原则自行决定聘用,以合同或劳务派遣形式聘用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人力资源部是我院聘用员工的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会同有关单位共同负责聘用员工的招聘、解聘、辞退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招 聘
第四条 聘用人员的基本原则
(一)工作需要原则。聘用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优先满足急缺岗位需求。
(二)岗位限制原则。聘用人员不得从事廉政风险较高的工作。
第五条 可聘用员工的基本条件:
(一) 遵纪守法,无行政处分及刑事处罚等不良记录;
(二) 品性端正,为人诚实,具有奉献精神;
(三)具有所聘岗位需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
(五)研究岗位应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一般岗位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第六条 招聘的基本程序:
(一)申请。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招聘理由和要求,经主管院长签署意见后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提交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招聘职位以及人员名额。
(二))招募。办公室在相关网站对外发布招聘公告,用人单位按照聘用条件确定初审合格人员;由主管院领导、用人单位及人力资源部主要负责人组成招聘小组,对初审合格人员进行面试审查;人力资源部将考核情况提交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拟招聘人员。
(三)就职。
(1) 人力资源部将聘用员工上班时间通知用人单位。
(2) 人力资源部为每个聘用员工建立登记档案,主要内容包括:聘用员工登记表(见附2)、任职岗位说明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职称、政治面貌的证明等。
第三章 聘期管理
第七条 聘用员工一律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聘用员工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试用期一般为三个月。试用期间如品行欠佳或无法胜任工作或发现有不法行为者,可随时停止试用。
第八条 聘用员工试用期满由用人单位负责聘用员工的考核,填写《聘用员工考核评审表》(见附件3)交人力资源部,由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第九条 聘用员工一律实行人事代理。聘用员工试用期期满后人事档案需交由院指定的人才资源公司代管。
第十条 聘用员工聘期内日常管理由各用人单位负责,院每年年底对聘用员工进行业绩考核,业绩考核由用人单位依据聘用员工的岗位职责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评比,考核结果报人力资源部。业绩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的依据。
第十一条 聘用员工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解聘:
(一)有违法行为,或严重违反本院规定不宜在本院继续任职的;
(二)受聘员工患病或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另行安排其它工作的;
(三)受聘人不胜任现职,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给本单位造成严重损害的;
(四)上级政策发生变化必须进行裁员的;
(五)有其他须解聘原因的。
第十二条 聘用员工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解聘:
(一)因工负伤正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正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三条 院在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效益情况,自主确定聘用员工的工资待遇。
第十四条 工资标准。我院聘用人员执行的工资标准是依据聘用人员所聘岗位来设定。聘用人员工资由基本工资(学历)、岗位工资、年功工资和奖励绩效工资组成。奖励绩效工资发放标准按院相关规定执行。特殊岗位的工资待遇按双方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十五条 根据岗位性质不同,将岗位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主研岗位、副研岗位、重要岗位、一般岗位。
第十六条 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统一标准为聘用员工办理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保险金由院和个人按国家规定比例共同支付(如聘用员工己在原单位缴纳各种保险的,由原单位开具证明后,院按照统一标准将保险费发给个人)。
第五章 岗位等级的确定
第十七条 岗位等级的确定原则:
(一)主研岗位:是指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并取得较高的价值的科技成果;
(二)副研岗位:是指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
(三)重要岗位:是指所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较显著,取得一定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中取得较好效果;
(四)一般岗位:是指所从事的工作岗位是本院的一般性工作。
第十八条 聘用员工的岗位等级根据所在岗位难易程度、责任轻重,兼顾职称、学历、个人能力等因素由用人单位提出建议,交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第六章 岗位说明书
第十九条 岗位说明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岗位名称:根据拟聘岗位的性质确定。
(二)拟聘岗位类别、等级。
(三)工作任务及职责:是指该岗位所承担的主要工作内容及应负
的职责及享有的职权范围,按主次顺序分项写明。
(四)工作标准及要求:指该完成上述各项工作任务应达到的基本
标准以及应遵守的工作要求。
(五)任职条件:指胜任本岗位工作所具有的最低学历 、经验、能力、专业、职称、个性品质以及身体条件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临时工和季节工。
第二十一条 以前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自本办法下文之日起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标准化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